厦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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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为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行为(以下简称药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福建省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药监规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检查定义本指引所指药品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市场监
2、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指引程序执行,有关检查要求、文书格式等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三、检查管辖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计划、协调、监督;组织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符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负责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配合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GSP符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负责二
3、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核查处置国家局、省局、市局推送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线索,并按规定时限反馈;配合市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食药审评中心)依职责开展相关检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为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四、检查人员市局大力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药品检查员监督检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市食药审评中心负责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统一调配、使用检查员,组织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药品监督检查可由药品检查员或执法人员开展(
4、以下统称检查员)。检查员应当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职务权利,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应当签署承诺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廉政纪律反馈方式等(附件2)。五、检查分类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一)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1.检查计划。市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检查时限等,并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药品零售企业、
5、药品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GSP符合性检查。2.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执行:(1)按照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和风险等级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相应频次的GSP符合性检查。(2)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3)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检查,以及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使用单位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4)对其他药品使用单位,每年确
6、定一定比例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全部进行检查。区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3.检查重点。常规检查应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等,严格监督药品零售企业遵守GSP要求,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监督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药品使用质量的规定,持续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4.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二)有因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是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
7、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1.检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区局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5)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7)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8)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9)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10)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2.检查方式。有因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形式。派出检查单位、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
8、查行程和检查内容。必要时,有因检查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三)其他检查其他检查是除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如双随机检查、各类专项检查等。1.检查计划。双随机检查按照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按照专项方案要求开展。2.检查方式。其他检查可以合并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同时开展,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六、检查程序(一)检查前准备1.组建检查组。市局、区局可作为派出检查单位,组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市食药审评中心配合派出检查单位,抽调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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