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推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复审、档案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2、。地方标准应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高效推广科技成果。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工作。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
3、责:(一)组织制定和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工作规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其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解读、宣传和实施,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积极推动参与
4、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建立地方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市场标准的机制,提升“南宁标准”的国内国际影响力。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地方标准立项包括制定项目和修订项目,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有本市规划、政策等方面依据的项目可申请立项。公益性领域、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市场机制尚未发挥或未完全发挥作用的新兴领域,优先立项。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
5、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建议征集情况,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不予采纳的,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立项申请提出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意见达成一致方可申请立项,协调情况和职责分工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写明。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公函;(
6、二)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三)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含该项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论证,标准起草单位,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以及标准查新情况);(四)地方标准草案;(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立项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六)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七)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评审,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和适当;(三)
7、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情况);(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六)地方标准草案内容是否系统完善;(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充分可行;(八)其他情况。不符合上述内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三)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四)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管理标准;(六)未与相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地方 标准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