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全文及评分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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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及相关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认定工作
2、组审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效益突出,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现状化工企业。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四至”范围明确。“四至”范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布局,选址应具有良好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化工园区应充分考虑选址安全,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
3、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安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化工园区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第五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第六条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专业人员。第七条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全年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
4、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生产功能区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考虑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态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应评估化工园区项目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项目(企业)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规划应结合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九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第十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布实施”要求,结合产业机构、产业链特点、安
6、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域实施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由化工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科学调度,防止安全风险积聚。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7、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要求。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
8、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与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本市相关部门的安全和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第十五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双回路供电,集中供热设施。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十七条市经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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