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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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打造全省乡村全域振兴示范样本,通过金融手段助力产业振兴,促进三水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以资金协管机构为辅助,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2、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协管机构。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四条建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协管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各镇(街道)参照区级做法相应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力、)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3、方案和合作方案。(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四)负责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对单笔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第七条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三水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内
4、容真实性和风险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第八条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在三水区设置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或农业融资担保者优先。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第九条资金协管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三水区国有全资公司;2.具有多年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经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安排专人到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划拨操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政银保”合作
5、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资金比例为3:10,区级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区级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000万元。“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为加强对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的监管,区“政银保”办每半年将“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接受区审计局监督。第四章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一)个体农户,指在三水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二)市场主体,指在三水区依法依规依政策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二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
6、养借款人不作下列第二、三款条件要求):(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二)依法在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三水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农民合作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经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内部档案登记材料。(五)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六)无未解决的经济、合同
7、等纠纷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八)借款人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农产品原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活动。(九)借款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文件。(十)近两年无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第十三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一)借款人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在本公司(农民合作社、基地等)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二)借款人有购买人身意外险和农
8、业保险的。(三)综合道德诚信得分较好、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的贷款人,有提供由村委会出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的综合道德诚信评分相关证明的。第五章运作方式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区“政银保”办审议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国资局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协管机构。区农业农村局与资金协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第十五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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