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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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退休的;
2、(七)出境定居的;(八)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符合以上条件但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担保期内不能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到千元,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第八条职工符
3、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第九条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整取至百元。第十条符合第四条(四)至(十)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十一)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整取至千元。第四章提取证明第十二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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