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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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其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民办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第四条(管理权限)市级教育行
2、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等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职责)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账户管理职责。民办学校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手续。第六条(决策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纳入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范畴。民办学校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决策机构,经2/3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七条(账户
3、开立)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其中,民办学校应当开设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同时,民办高校应当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账户备案)民办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或者相关业务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九条(账户使用)民办学校全部资金均要纳入以民办学校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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