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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各级公
2、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6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外观标识。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行政服务窗口公示:(一)路政许可的事项;(二)路政许可的依据;(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路政许可的条件;(五)路政许可的数量;(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八条路政许可的申
3、请、受理、审批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路政信息系统办理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工作。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
4、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第十三条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一)
5、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
6、、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第四章路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或登录广东省路政信息系统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路
7、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五)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七)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
8、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第二节申请材料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
9、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五)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六)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八)影响交通安全的
10、,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I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施工协议。(三)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施工
11、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见附件4),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二)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
12、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九)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
13、(4R或4D)各一张。(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三)安全保障措施。第三节受理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二)申请
14、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1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制统一案号,同一宗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案号的编写规则为:“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二许可事项类别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属于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属于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