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台州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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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易发区划分为准。第三条区域评估由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
2、(或部分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四条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及建议。第五条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书面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申请,由管理机构组织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须为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成员,且具有地质、水文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人数为5
3、7名,设组长1名。第六条区域评估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再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联审,协调消除各类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后提交区域管理机构,并在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子系统登记。区域评估报告受区域所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如区域跨县域,须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由区域管理机构确认其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但不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
4、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由区域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当发现区域范围地质环境条件改变时,需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及其周边是否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如未发生较大改变,则无需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评估报告即可;如发生较大改变,则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区域管理机构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开发利用孔隙承压地下水项目;(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道路、隧道工程、油气管线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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