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三条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2、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四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区政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第五条区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3、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方式缴纳调节金。(一)以出让方式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按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成交价格在每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部分按20%缴纳;成交价格在每亩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30%缴纳;成交价格在200万元以上部分按40%缴纳。作价出资(入股)的成交价格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二)以租赁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
4、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IO0%(含10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200%(含20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50%缴纳;增值收益在200%以上部分,按增值额的60%缴纳。调节金总金额不高于增值收益的50%o(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的,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以内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时代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土地 增值 收益 调节 征收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