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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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
2、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实验活动开展符合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避
3、免非故意性的错误报告,严禁出具故意性错误报告。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医学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项目,提供医学检验服务。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应当与申请开展项目相适应。第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开展
4、。第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生物安全、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
5、隐私。(七)对试剂与耗材的存储部门、消毒供应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和措施。第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第十二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防水、治安等安全工作。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治安等应急电话。后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危化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后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防暴、反恐等演练。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IS015189医学
6、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建立并运行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学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性能验证或确认规程等,持续改进检验质量。第十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可根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第十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标本数量应当与检验能力相匹配,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
7、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第十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评估标本质量,特别关注标本采集至送达实验室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七条医学检验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耗材等相关物品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建立室内质量失控的判断规则,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并详细记录。医学检验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
8、照临床检验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WS/T641-2018)执行。第十九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规定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公正性与准确性。医学检验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监测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医学检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WS/T644-2018)执行。第二十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参加省级及以上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承担传染病流行重点人群疾病筛查等任务的实验室,要适当增加室间质评频次。必要时,同时参加国家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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