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本部劳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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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本部劳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和发展XX集团公司本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搭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职业化制度环境,建设和发展“卓越、创新、勤奋、合作”的企业精神,规范劳动管理,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员工素质,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招聘录用与职业化员工岗位聘用、专项协议管理、考勤管理、工资福利和考核、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文明办公、奖励和违规违纪处理、管理责任、劳动争议等内容。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XX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统一简称为“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职
2、业经理人的劳动关系管理还应执行相关制度。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与在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
3、、解除、终止和续订工作。第八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劳动管理制度、职位说明书及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相关专项协议书等。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公司因工作需要变更员工岗位的;(三)签订专项协议书致使原劳动合同应当变更相应内容的。第十条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一)由公司与员工双方任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
4、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三)由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须经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同意,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四)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书附页中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栏中写清变更内容,公司、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五)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书中未作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第十一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
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三)有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行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6、协议的;(四)岗位聘用协议期满后未能上岗的或符合岗位解聘、辞聘条件的,公司给予一次重聘或岗位协商的机会,若再次落聘或不同意岗位协商安排的。第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改组、改制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十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向员
7、工所在部门提出,部门负责人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在3天内签署意见,并报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批准,在完成工作交接及公司内部清理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转移社保、档案等相关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另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退休(退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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