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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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集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都应当配备职工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指国有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
2、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直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第三章提名、选举第九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集团党委意见,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的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职工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第十一条选举后,须报集团党委备案。第四章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二条职工董事除
4、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应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第十三条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就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开展调研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二)参与涉及职工利益事项董事会议案的拟定,反映职工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提出建议意见;(三)要求公司工会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就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可与集团党委、工会沟通;(五)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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