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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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铁路营业线邻近区域,侵入或可能侵入铁路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笫3条【安全
2、原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4条【分类分级管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施行分类管理,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施工是指对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设备大修、中修等施工作业;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铁路营业线施工;路外单位或个人在铁路营业线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或生产活动(简称涉铁施工)。维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作业开始前无行车限制条件、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
3、车条件的设备检查、维护、修理作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项目内容。第5条【天窗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天窗管理。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按用途可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铁路运输企业安排天窗时间和次数时,应当满足施工(维修)需要。安排施工(维修)时,应当按照列车运行图预留的天窗条件、满足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安排。第6条【组织原则】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
4、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第二章组织领导第7条【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第8条【跨企施工】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组织协调。相邻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分界站,因铁路营业线施工需求,需要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不同调度系统的由铁路运输企业间签订分界站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编制影响跨铁路运输企业运输的施工计划(含铁路运输企业所管设备越过企业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运输企业调度指挥
5、区段的施工,中断跨企业行车通信业务施工)O(二)编制跨铁路运输企业施工分号运行图。(三)编制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列车停运计划。(四)临时调整影响跨铁路运输企业运输的施工(维修)天窗。(五)影响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六)调整铁路运输企业分界口列车编组计划、牵引定数、车流径路。(七)施工组织协调。(八)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同一调度指挥系统须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由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管理办法。委托运营的铁路营业线施工由受托方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第9条【涉铁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涉铁施工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明确涉铁施工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种类和内容,规范施工计划和施工监督计划提报、
6、审核、编制、公布流程和内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o对外公开铁路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涉铁施工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第10条【分级组织】铁路营业线施工施行分级组织。施工可分为三级,维修可分为两级。施工等级分为:(一)I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作业。(二)II级施工:不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
7、或者施工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大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影响信联闭、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作业。(三)除I级、11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作业列入HI级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各等级施工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分别规定本企业各等级施工内容。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分别明确列入I级维修和II级维修项目种类。第11条【协调小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一)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分管运输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
8、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二)I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施工主管部门、施工主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组成。(三)III级施工:1.在车站和车务负责行车组织的动车段(所)登记的H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作业层(站段)行车组织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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