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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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建筑工程担保立法的完善摘要我国在建设工程担保立法存在着较大的空缺,担保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中对该部分的规定既没有明确的说明,又存在着相排斥的现象。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担保立法进行考察,从立法目的、立法手段、立法评价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立法中的问题进行对照核实。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需要认清立法目的,通过多种立法手段实现对合同主体权益的保护,提高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法律位阶,通过附条件担保的形式防范违约的风险。另外,通过限制高额反担保的形式,保障建设工程担保立法兼顾公平和效率。随着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建设工程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引进美国、欧洲等国家先进的建设工程担保
2、制度,使得我国的建设市场最终能形成成熟的担保业,从而筑起工程风险的防范屏隙,不但使企业受益,而且更使社会和国家受益。关键词:建设工程担保;法政策学;立法完善ABSTRACTInChina,thereisstillnoexplicitprovisionforconstructionprojectintheguarantylaw,thetenderingandbiddinglaworthecontractlaw,moreover,theexistingregulationsareeveninconsistentwitheachother.Onthebasisoflegalpolicies,this
3、paperinspectedandcheckedthelegislationofconstructprojectintermsoflegislativeintents,meansandevaluations.Weshouldbefullyawareoflegislationintent,protecttherightsofallcontractparliesbyvariouslegislativemeansandenhancethelegalhierarchyinordertopromoteformulatingtheguarantylawofconstructionproject.Inadd
4、ition,weneedtoensureequityandefficiencybyconstraininghighcounter-guarantee.Withimprovementoflegalenvironmentandmarketoperationalmechanism,furtherreformsofconstructionprojectsystemandtheintroductionofadvancedguaranteesystemfromAmericaandEurope,amatureguaranteeindustrywillbeformedinChina,sconstruction
5、marketinordertohelpcontrolconstructionrisks.Thesewillnotonlybenefittheenterprises,butalsobeconducivetothecountryandwholesociety.KeyWords:Constructionproject;Lawpolicystudy;improvementoflegislation引言11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解析21.1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概念引入21.2 建设工程担保的种类22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现状42.1 法律、法规方面42.1.1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42.1.2 招标投标法42.
6、1.3 合同法42.2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53以法政策学作为分析视角看建设工程担保的法律问题63.1 对立法目的的认识不清63.2 在立法手段的运用上缺乏配合63.3 评价机制的欠缺74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建议84.1 借鉴美国投资建设领域内的工程担保立法84.2 对立法目的予以更深刻的认识94.3 运用多种立法手段进行担保规范94.3.1 增强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法律效力94.3.2 附条件地进行担保104.3.3 限制高额反担保104.3.4 对立法的效果及时进行评价检验115结论12参考文献13论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的完善引言学界对于我国建设担保工程的研究集中在立法和执法领域,在我国的
7、对于建设工程担保的立法中,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制度上,都有相应的规范。建设工程的担保立法从美国兴起,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承包者的行为,用第三人信用或者是物保的形式,保障工程业主实现自身的权利。学者宋典注意到工程担保的推行,缺乏强制力的支持,在这一条件下,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上的规定来看,有关强制力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在这种任意性条款的设置下,“履约保证金”模式在实践中可以被轻易排除。在合同法的规定中,设置了权利人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但是在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时候表明了在订立担保合同之时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不能得以完善的履行。从上述学者对于建设工程担保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需要对众多的法律规
8、范中的建设工程担保立法进行规范。在学者们的设想中,主要有以下的解决方式:一是通过提高法律法规的位阶,通过这种形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时,可以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操作。二是通过减少对反担保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减少承包方的工程负担,通过提供第三人信用证明的形式,实现与反担保相类似的效果,最终实现对担保人权利的解放。国内学者在研究建设工程担保时,倾向于将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与美国在投资建设领域内的建设工程投资担保进行对比,来反映出我国在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信用证明代替保证金的呼声格外强烈,在立法中如果单纯从保障建设工程所有者的角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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