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借名买房争议的理论及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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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借名买房争议的理论及法律依据借名买房关系中,涉及到借名人与出名人(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行为,以及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两个法律行为。借名人与出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协议,形成房产代持关系,借名人是真实权利人,出名人是名义权利人。常见的借名买房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二是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而借名买房,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特别是自房屋限购政策和限贷政策施行以来,有些人为达到买房目的,规避政策,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现象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2、,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出名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在借名行为及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出名人,借名人对于房屋物权在未经登记之前,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债权人之间因被代持房屋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一、解决借名购房争议的理论依据1、物权说: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当事人的本意系由借名人享有事实物权,即使是物权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下,被借名人亦不获得真实的物权,仍应当根据真实的
3、权利状态确认真实权利人,因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实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民事裁定书所持观点与此基本一致。2、债权说: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可以依据房产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实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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