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擅自开工责任未落实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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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危险作业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法规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2、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4 .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矿山开采和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领单位的矿山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标准的,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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