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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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1-1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隔口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
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受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需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况实施的依法监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顺口行政处罚。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3、任的落实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津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受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依照规矩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
4、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加入工伤社会保睑,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合理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5、;(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
6、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议和文件应当约定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各自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起止期限;(二)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三)变动、变更期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法;(四)变动、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受;(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产权的接收方或者破产清算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文件签订之日起
7、三日内将协议或者文件报当地政府同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协议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同时报国有资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受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照以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酒己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需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
8、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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