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修订).docx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05年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
2、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等。第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防自救、覆盖城乡的原则,推进社会消防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力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与社会消防组织融合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等社会消防组织所需经费,由组建
4、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纳入工作考核。第八条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社会消防组织数字化管理系统,提升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及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统筹推进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鼓励和支持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
5、防队:(一)乡镇建成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备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二)属于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省级中心镇;(三)乡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
6、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包括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企业、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等;(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前款规定的具体单位名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应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人员、业务用房、车辆(船艇)和器材装备。省具体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服装标志和证件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
7、道办事处应当推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可以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和管理。未达到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小微园区根据需要,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常住人口100O人以上的行政村根据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浙江省 社会 消防 组织 管理办法 2023 12 人民政府 399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