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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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
2、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管理费用支出,列入政府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收容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
3、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财政、发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处理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
4、学养犬的公益宣传。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依法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备案登记等义务,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投保犬只责任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5、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十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第二章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细化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
6、限养一只。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款规定限制。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提倡为犬只进行绝育。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以下区域禁止饲养犬只:(一)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二)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
7、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人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的住所;(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五)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者其他合法用途;(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及养犬标识;(四)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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