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21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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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1995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第
2、三条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O小时。国家对某些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本省各地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和地区之间
3、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分别适用不同区域。第五条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劳动时间为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标准的单位劳动时间为小时。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提出方案,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咨询。拟定后的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批准后7日内在江西日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10日内将该标准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第三章最低工资的支付第九条最低工资
4、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十条最低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组成。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国家规定的中、晚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露天采矿、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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