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根据2016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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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修正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荷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
2、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饮用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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