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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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
2、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
3、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
4、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许可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和社会投劳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5、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第十三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家规定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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