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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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建设、保护、使用与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
2、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
3、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公共图书室或者公共图书站。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阅览室。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其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建筑面积和阅览座位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原则,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和传统文献信息资源,注重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
4、形成馆藏特色。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以及馆藏特色,合理确定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规模。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在入馆后及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标引、主题标引、编目、加工等整理工作,建立、完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借阅。对已破损严重、难以修复和其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并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保护,任何单位
5、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功能用途。因城乡改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与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霉变等工作;对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出自身馆藏特色的网站和电子阅览室,配置相应的视听、缩微、复制和电子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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