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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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三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删去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三、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
3、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
4、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
5、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6、,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七条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
7、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第九条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第十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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