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公司合同(北京市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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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资合同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司、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第二章投资各方第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O(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O第四条公司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
2、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O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
3、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第十条合营各方的注册资本出资缴付期限:。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乙方责任: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第七章董事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
4、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方委派名,方委派名,方委派名(由合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
5、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五)O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八章监事会/监事第二十条公司(设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如设监事会)成员共人(3人以上),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三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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