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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
2、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第七
3、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第二章发展保障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4、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市场新业态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
5、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递包装。第四章市场秩序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6、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第二十条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明知他人从
7、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前两
8、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
9、当依法告知的事项;(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
10、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
11、址、收件人;(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
12、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
13、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三)牟取不正当利益;(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
14、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部快递企业应当督促其他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自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制度。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
15、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任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