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限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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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限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通知和省市相关集中带量采购及等文件的要求,现对我院销售金额靠前的非医保药品、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和集采药品实行限量采购,具体规定如下:一、非医保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限量管理规定1.每月进入销售金额排名前10位中的非医保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药品,从下月起,以上月临床使用量为基准,连续3个月限量50%.2 .每月进入销售金额排名前H-30位中的非医保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药品,从下月起,以上月临床使用量为基准,连续3个月限量30%;3 .每月进入销售金额排名前31-50位中的非医保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药品,从下月起,以上月临床使用量为基准,连续3个月限量20%.二、增量异常药品的限量规定1 .单品种使用金额波动幅度同比或环比超过30%的药品列入动态监控范围。2 .每月对异常波动的药品进行处方点评,若不合理率超过10%视为异常波动。3 .对于连续3个月使用金额异常波动的药品,以上月临床使用量为基准,连续3个月限量50%。三、集采药品限量管理参照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况外,同时参考处方点评不合理率进行限量。五、被实施限量供应期间,临床必需使用时,采取申请审核制,可以通过限量药品特需申请流程申请使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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