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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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化肥、氯碱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和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化肥、氯碱(烧碱)行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其中,化肥行业包括尿素、磷酸一铁、磷酸二锭,以及用于化肥生产的合成氨。第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能置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
2、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产能置换的相关工作。第一章置换条件第四条产能置换以企业为主体,坚持自愿协商、市场化运作。建设项目可采取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移、企业间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交易等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第五条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规项目产能(包括完成整改的违规项目)。产能置换比例按照“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产能、有债务纠纷的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置换的同一退出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第二章方案编制、审核第七条项目建设企业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3、项目建设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二)退出产能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出装置所在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关停和拆除时间。(三)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材料真实性、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和按期关停拆除的承诺书。(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置换方案由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逐级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置换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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