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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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团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团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的名称)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第四条本社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社团接受行业管理部门XX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社团的业务范围1(必须具体、明确)(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XXXXXXXXXXXX;(四)XXXXXXXXXXXX;(五)XXXXXXXXXXXX;(六)XXXXXXXXXXXX;(七)XXXXXXXXXXXX;(八)XXXXXXXXXXXX;(九)XXXXXXX
3、XXXXXo第六条 牌号)本社团的住所(载明X省X市X县(区)具体到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会员为主。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三)在本社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XXXXXXXXXXXXo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XXXXXXXXXXXX;()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社
4、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XXXXXXXXXXXXo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XXXXXXXXXXXXo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注: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只能选择一种会议形式),
5、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XXXXXXXXXXXX;()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
6、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l3o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xxxxxxxxxx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
7、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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