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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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三条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省级示范场的高质量
2、发展格局。第四条对获评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第五条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六条评定的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市(州)级示范场;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二)规模适度。体现家庭经营的“魂”,根据生产条件、家庭劳动力、作物品种等合理选取最佳规模。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200亩左右、丘区350亩左右、平坝区500亩左右,稻鱼综合种养山区100亩左右,丘区150亩左右,平坝区200亩左右;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5080亩;
3、从事养殖业的,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左右、肉牛100头(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其他产业或种养结合、间种套养、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省、市级调训合格证书;农学大学生或拥有农业技术专利、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从事农业时间;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万元;生产的农产品纳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的优先评定。(四)
4、管理规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7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五)效益明显。农场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产出率超过8000元/亩(粮油类放宽至3500元/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城镇职工收入水平。(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精准脱贫户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七条符合条
5、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农业农村厅协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年度省级示范场名单,授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州)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相关学历证书和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图像等。(五)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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