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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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窖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
2、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3、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
4、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城镇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排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共享。第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理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投诉或举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在排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全市城镇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5、省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市城镇排水规划。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镇排水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戈IJ,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镇排水规划编制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镇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管廊(网)、水系、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
6、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镇排水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镇排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城镇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镇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排水规划要求,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河道水系、园林绿化、道路广
7、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体现海绵城市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口、渗透塘、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调蓄池、初期雨水弃流装置、生物滞留带等海绵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排水能力。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第十六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老旧小区、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列入计划逐步进行改造。新建、改建住宅阳台、
8、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老旧住宅阳台、露台应当逐步实施管道改造。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第十八条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九条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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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排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