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公司间工作调动应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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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母公司间工作调动应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案情简介:李某于2009年1月1日到某市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因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在征得李某同意后,A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将其安排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公司工作,担任店长一职,负责职工管理和销售电器。B公司也与李某签订了销售电器责任状。2009年12月31日,李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5月,李某与B公司发生矛盾,不再去B公司上班,并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而B公司认
2、为与李某签订的销售电器责任状等同于劳动合同,拒绝了这一要求。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是否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何时建立的劳动关系,是B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和支付几个月双倍工资的问题关键。首先,要弄清李某与A公司的关系。2009年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自2009年1月1日建立起劳动关系。A公司与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因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工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A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后,安排李某到B公司任店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A公司安排李某到B公司工作,是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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