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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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一、办理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2、司法部令第92号,2004年9月2日)第1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提源料纸质片报1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后八一zkg任如实填写,派驻代表英文名须与护照保持一致,不得简写。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机构代表申请表冰rdUJ/、娱2甲府书原件2份纸质签署。3外国律师事务所给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法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原件2份纸质真实有效。拟任首席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4及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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