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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转让协议转让方(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域名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转让期限甲方转让域名使用权(.cn)共四个,期限为永久转让。第二条转让物品、物品价格(一)域名四个(、.cn)。(二)共计一万元人民币整大写一万元人民币整第三条协议金额及结算支付(一)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圆)。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须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二)乙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三)在本
2、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四)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保证合法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甲方承诺域名过户完全履行合法过户程序,域名过户之前甲方合法拥有域名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域名过户后甲方将不再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乙合法方获得、cn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二)过户后乙
3、方使用此域名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域名过户需要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给甲方:1 .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乙方域名所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 .乙方按甲方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加盖乙方企业公章,乙方域名所有人签字。第五条过户失败处理方案(一)若因甲方资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一万元人民币全额归还乙方。(二)若因乙方资料不全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不予退还交易款项。第六条保密(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
4、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一的违约金。(三)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四)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
5、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八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
6、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
7、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条协议期限【可选择使用】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一年月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第十一条协议的
9、变更及解除(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乙方可以在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
10、,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第十二条附件条款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第十三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二)第十四条其他(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
11、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三)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四)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五)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六)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七)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八)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九)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字)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