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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4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三、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
2、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六、本社理事作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1、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规定主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
3、情况;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三、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
4、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8、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工、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5、;(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2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三、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
6、使表决权。四、本社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三日向全体理事通报会议内容。五、本社每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而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四、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
7、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相关事项。五、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六、合作社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七、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盈余分配制度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
8、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习培训制度一、为了给合作社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社员证的社员。三、定期组织社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
9、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2、本社社员统一持有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二)社员权利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5、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三)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4、承担本社的亏损;5、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三、社员退社管理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2、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3、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