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征地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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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征地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第四
2、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六条县(区
3、)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工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信息互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的制度化,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应用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全链条、长效化防范化解风险。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九条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
4、缴费补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县(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第十条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X20%18080%o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市、县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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