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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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1)13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奖补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2)141号)要求,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
2、非连片特困县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第三条根据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开展情况,按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标准的30%(即每生每年240元)和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受益学生人数,省财政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进行奖补。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
3、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六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奖补专项资金与本级应承担资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全额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用餐。第八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等支出,不得从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学校不得将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
4、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各地方试点县每学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分配到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实施人数和奖补标准分配到学校。第十条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应如实向省教育厅上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每学期的学生人数。省教育厅对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上报的学生人数进行认真审核,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一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两次分解下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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