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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的、法规的规定,由顾勇单独出资,设立武汉永阳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为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武汉永阳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特18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网络技术咨询服务,通讯工程施工,智能
2、家居,通信产品设计及销售。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IlO万元人民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日下:股东顾勇,出资额为Iio万元,占总资本100%,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实缴出资额0万元,第二期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实物出资0万元)将于2024年4月24日之前缴付。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3、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根
4、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选择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可年选连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
5、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一)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三年,界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监孰亍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6、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议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记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
7、)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产生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2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1可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单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T分。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