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请求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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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中请求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如果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是给付价款(货币),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请求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郑孟君,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肖爱民,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郑孟君与被告肖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郑孟君诉称,2014年
2、7月3日至10月4日,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应付货款188250.08元。扣除垫付等费用,肖爱民还应支付161817.52元,但拒不支付。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肖爱民立即支付货款161817.52元;二、肖爱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肖爱民提出管辖异议称,肖爱民一直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办公司经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郑孟君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得知隆回县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爱民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
3、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肖爱民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2016年2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1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遂逐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从郑孟君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
4、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纪力审判员李盛炜代理审判员沈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璐附:合同履行地相关资料法律及司法解释(按时间先后排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5、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V19931O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
6、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富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
7、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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