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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敬老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人为本,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制度的管理原则。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说明、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条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人员,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入院对象第五条敬老院的入院对象以我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六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入院
2、和出院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离院手续。(一)入院程序:1、本人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身体检查;3、镇人民政府同意;4、区民政局批准、敬老院同意;5、入院试住一周;6、村委会、五保对象监护人、五保对象本人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一)离院程序1、本人自愿要求离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敬老院同意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方可离院;2、因不适合集体生活被院方动员离院的,在敬老院告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后准予离院;经批准离院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离院后供养形式变为分散,相关手续及经费随其离院一并变更转出。第七条集中供养人员要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的思想,爱护公共财物,
3、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三章财务资产管理第八条敬老院资金来源:省、市、区三级财政配套资金。第九条敬老院的资金只能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购置由敬老院负担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供养人员的医疗、娱乐、丧葬等相关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或截留。第十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敬老院属公办福利性养老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按集中供养人数比例配备,不低于10:1.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区人民政府任命,事业编制四个,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购买服务,实行公开招聘,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宝鸡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实施意见(陕民发(2013)23号)文件执
4、行。第十三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各自职责从事相应工作。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敬老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负责实施监督,对照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讨论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保障院民的合法权益,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档案、值班、考勤、安全保卫制度。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要严格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不采购、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杜绝食物
5、中毒事故发生。明确伙食标准,物资采购要有专人按规定验收。外来人员不得在敬老院用餐,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就餐时,应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用。第十七条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等疾病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应当根据供养人员身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护理工作。积极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第十八条供养人员患病,敬老院应针对其病情及时安排其在院卫生室或住院治疗。供养人员去逝后,由供养人员监护人或原居住地村委会按入院协议从简办理后事,区民政局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第十九条实行集中供暖,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严禁擅自使用电炉子或煤油炉等明火设备。第二十条敬老院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定期查房制度,防止供养人员走失等意外情况发生。第二十一条敬老院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并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职工思想觉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