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统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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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一气贯长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统解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固定资产投资”一词。建议按照国家统
2、计局的指标解释理解,其中建设性质更便于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评判标准:(标黄为点评内容,绿色为引用资料。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指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原口径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加上农村企事业组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按整个建设项目情况来确定。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农户投资不划分麒性质(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
3、,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
4、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
5、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这里一定要区别新建、扩改、改建、技术改造。一般情况下,新成立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进行项目建设,属于新建;已投入运行的企业作为承贷主体进行项目建设,属于扩改;己投入运行的企业,增加生产线以扩大生产能力,属于扩建;修建食堂、宿舍等非增加产能的项目,属于技术改造。其中,技术改造不要求以所投资的项目的盈利还款来源,如食堂、宿舍只能改善员工生产环节,但并不能直接产生收益。这一点,是理解项目融资与固定资产贷款区别的重要依据。即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可以是项目本身,也可以不是项目本身。但是项目融资,却明确要求“还款资金主
6、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内控机制包括授权、管理办法、组织结构、考核问责等方面内容,不赘述C对于审批人而言,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即从客户和项目两个维度,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把握。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
7、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所谓统一授信,即将一般法人客户与同业客户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其中一般法人客户包括金融市场条线业务,如债券投资、信托贷款、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的理财产品投资等业务。说到底,统一授信打破信贷与非信贷的业务壁垒,将各项授信统筹考虑。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规定: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
8、合授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则对统一授信提出限额要求: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o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则进一步对统一授信提出限额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o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o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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