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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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意向书目标公司:公司创始股东:指本次投资前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一、公司业务二、投资金额及公司估值在公司满足交割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出资 万元,投后占比%。对公司的投资后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三、交割的先决条件交割的先决条件应列示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包括:1 .公司在本轮投资协议签署前,投资人认可的全部核心团队已经到位且全职加 入。2 .投资人对于公司及其业务所进行的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感到满意;原始股东应尽力配合投资人进行上述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客户会面,提 供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等。3 .公司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完成必要的政府备案手续。4 .原始股东应向投资
2、人递交本轮投资完成后未来12个月公司的详细产品研发规划、推广规划和公司的预算方案(“业务计划”),并且上述业务计划获得投资人 的认可。5 .正式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由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关键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和聘用协议。四、投资人权利1 .优先清算权在“清算事件”发生的时候,投资人可优先于公司的原始股东优先获得其对公司投 资金额的 倍的清偿。在投资人收到上述倍的清偿后,投资人与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再分配。清算 事件的定义应列于本次融资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其主要包括:(1)公司因破产、解散、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而进行清算
3、;(2)公司被并购、公司重组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改变;(3)出售或者转移公司50%以上的股权;公司进行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并不被视为“清算事件”。优先清算权将在公 司上市时终止。原始股东同意采取灵活的方式实现上述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具体的操作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由原始股东向投资人进行无偿捐赠。2 .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及领售权对公司的增资(“公司增资”)或者任意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 投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优于原始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上述公司增资及转让股权的 优先购买权。如果投资人放弃或者没有完全认购上述公司增资或转让股权,对于 剩余的增资或者转让股权,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原
4、始股东不能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除非投资人也 能够以其持股比例根据原始股东相同条件参与上述转让。该项权利在公司上市时 终止。在公司上市之前,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 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其他公司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 们的股权。3 .反稀释公司不得按照低于投资人本轮增资的认购价格(“本轮增资价格”)进行增资。即 使取得投资人的同意,若公司增发股份且增发价格的估值低于本轮增资价格时, 则公司应将本轮增资价格调整为贬低后的增资价格,并据此计算投资人应持有的 调整后的股权数额。就差额部分,公司应该向投资人以象征性的价格增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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