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资产收购协议(新设公司收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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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收购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年 月 日在省 市 区签订:甲方(转让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出让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一条合同订立之目的1.1 甲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位于1.2 乙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位于 O1.3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收购乙方的核心业务及相关资产。甲方拟于 省 市 区注册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暂定名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作为收购本协议项下核心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主体,概括承受本协议项下甲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1.4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核心业务及相
2、关资产的收购事宜达成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出让、甲方受让的全部资产交割日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标的资产,甲方接收标的资产的开始日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2.2本协议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2.3 本协议中,凡就任何事件、权利、义务、违约或未履行使用“实质性”或“重大” 一词时,指对投资方和/或受影响方可能造成合计人民币口万元以上损失或受 益的情形。2.4 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
3、三条标的资产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业务所必需的资产及相关资源,具体指:3.1 固定资产:主要指为满足主营业务运营所必需的各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仓 储设施、办公设备、租赁经营场所的房屋装修费以及其他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1固定资产转让清单及评估报告;3.2 存货:主要指属于主营业务正常销售且包装良好的各类商品,详见本协议附件2存货明细表;3.3 无形资产:主要指为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各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已经注 册及正在申请注册的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商誉、供应商资源、客户资源、 销售渠道(网站、呼叫中心、DM及其他销售渠道等)等。详见本协议附件3无 形资产明细表。第四条标的资产的转
4、让价格4.1 固定资产价格(1)转让的固定资产价值依据资产类别、购入原值、折旧年限、损耗程度以及 预计使用的剩余年限等综合确定,各项资产评估净值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转让 清单及评估报告;(2)固定资产合计作价 万元(大写:万元整);(3)价格调整: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查验清点,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转入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转让 清单不符的,依据下述公式调整价格:实际转让的固定资产价格=约定的固定资产总价未转入固定资产的评估价4.2 存货价格(1)双方议定各种存货的转让单价,该单价列于本协议附件2存货明细表 中;(2)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需要
5、转让的存货进行共同盘点和确认, 并根据经双方确认的实际转让的存货的数量和转让单价计算存货的总价格; 4.3无形资产价格(1)依据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对于 的公司估值报告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相关无形资产合计作价 万元(大写:万元整)。(2)价格调整: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清点,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转入的无形资产与附件3无形资产明 细表不符的,依据下述公式调整价格:实际转让的无形资产价格=约定的无形资产总价未转入无形资产的评估价 第五条新公司注册设立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立即启动新公司注册设立事宜,于 年 月 日(即初定交割日,视新公司注册进度以新公司完成注册
6、登记手续的最后日期为准,下同)之前完成新公司的注册设立及税务登记手 续。新公司设立后,将作为收购本协议项下的收购主体,概括承受本协议项下甲 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标的资产的移交6.1 双方同意,在新公司成立并取得经营所需的证照之口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6.2 为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分别委派代表,根据本协议附件1、2、3对标的资 产逐一查验、清点,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附件1、2、3列明的资产短缺或 非正常损坏的,按照在相应的资产明细表中表明的该资产的价格,从标的资产总 价格中扣除。6.3 关于存货查验点的特别约定双方同意,对于存货,应按以下标准进行查验和清点:O6.4
7、 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标的资产之日,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 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 风险由甲方承担。6.5 乙方应在交割日起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中全部证照的变更登记。第七条供应商及客户的移交7.1供应商的移交(1)乙方应当协助新公司完成供应商的移交,并在交割口之后的20个工作日 内,促使现有供应商应全部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供货协议;(2)自供应商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供货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与上述供应商或 其他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主营业务的所有采购行为由新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签署。 7.2客户的移交(1)对于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但未正式签订采购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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