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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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60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谢贵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71年12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梅小利,女,1989年4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红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石村朱家坳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法定代表人:高长忠。被告:重庆泰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平建社区工业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6。法定代表人:
2、高长忠。被告:高长忠,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32号8单元3-1,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万强,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拓新红城20幢28-3,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德敏,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拓新红城20幢28-3,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长碧,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檬梓桥街5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洪柱,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成渝西路300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红地建材有限责
3、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地建材公司”)、重庆泰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镒建材公司”)、高长碧、杨洪柱、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梅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红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泰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高长碧、杨洪柱、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红地建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200万元给红
4、地建材公司,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22.4%。高长碧、高长忠、高万强以其在红地建材公司的股份为红地建材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红地建材公司以其有效应收账款及其在泰镒建材公司的90%的股权作质押担保,高长碧、杨洪柱、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泰镒建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前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前,被告红地建材公司向原告申请展期6个月,原告同意,并与七被告签订展期协议,展期6个月,展期年利率为20.4%o同时,在保持原有担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红地建材公司、泰镒建材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及泰镒建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但展期后,被告从未支付过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收亦无果且红地建材公司申
5、请展期后,有被他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大事件发生。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红地建材公司提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2015年4月20日前的尚欠利息40289.88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4月21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泰镒建材公司、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高长碧对红地建材公司前述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与被告高长忠、高万强、高长碧签订的个人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对用于质押的红地建材公司的全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与被告红地建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
6、押合同有效,原告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与被告红地建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红地建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与被告泰镒建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与被告泰镒建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用于抵押的泰镒建材公司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红地建材公司、泰镒建材公司、高长碧、杨洪柱、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红地建材公司签订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200万元给被告
7、红地建材公司,借款期限6个月,即从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2.4%o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原告授权代表人阮流容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法定代表人高长忠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红地建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红地建材公司以其截止2014年10月16日销售空心砖、配砖给永川戴洪、上海公馆、永川徐香、荣隆西北建司、荣昌环宇世家、重庆周斌等处所得应收账款合计金额268万元,以及红地建材公司现有及未来一年以内所享有的经
8、营收入和应收账款债权为其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红地建材公司以其在泰镒建材公司90%股权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原告与红地建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2014年10月31日,泰镒建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泰镒建材公司为红地建材公司向原告的前述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0月31日,高长碧、杨洪柱、高长忠、高万强、张德敏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合同,约定五人对红地建材公司的前述借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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