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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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港(2023)H号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3月2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论述精神,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
2、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安委(202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整治和查处不力的倒查追责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确定,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重大问题是指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主体,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树立“查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理念,建立企业隐患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4、对不认真排查本岗位隐患,被上级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处罚上追一级;发现重大隐患,上追两级,直至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结果在本企业及同类企业公示。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倒查追责:(一)上级政府、各级安委会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及暗查暗访发现的、造成重大影响的。(二)经群众举报,未及时立案并依法依规查处的。(三)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且继续在隐患存在场所或部位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对已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但未执行的。(五)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组织调查的情形。第五条各部门、各乡镇、各办
5、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排查整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中发现,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不组织倒查追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的,不组织倒查追责。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工作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实施。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由负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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