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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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
2、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有关部门以及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特区
3、)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隙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人才队伍保障机制。第八条省人民政府
4、加快推动建设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有效整合全省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以及第三方机构数据,促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常态化排查和预警工作。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负责清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市场主体。处置非法
5、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第十条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及时将监测情况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定期将有关信息推送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共同指导和督促在黔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
6、法集资常态化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经初步核查后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可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宣传形式等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年全国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教育。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
7、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在黔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活动,及时刊登、播放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供的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等宣传教育内容。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主动公开举报受理渠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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