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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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规范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由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粮油竞价交易活动和交易当事人。第三条交易中心是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联网运营,组织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国家政策性粮竞价交易,引导和鼓励贸易粮进场交易,承担会员管理、商务纠纷调解、交易结算
2、等工作。第四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联网公开竞价交易,具体交易方式以交易公告为准。第五条交易中心建立健全粮食竞价交易信用档案,对企业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第二章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第六条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领取电子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相关资料。第七条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
3、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具体事宜联系交易中心办理。第八条会员权利:(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活动;(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九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交易,严格履行合同;(二)自觉遵守本交易细则和交易公告;(三)参与竞价应足额缴纳保证金;(四)接受交易中心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按规定年审;(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三章交易准备第十条交易标的起报价由交易委托方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交易委托方应提前向交易
4、中心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清单、检测报告(销售)、购销合同样本等材料,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对竞价交易所提供的文件、标的信息、检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交易委托方以“竞价销售(采购)清单”的方式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标的信息,由交易中心组织专场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交易委托方名称、交易品种、粮食实际储存地点(货位号)、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承储库日正常出(入)库能力、常用出(入)库方式、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卸和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信息,其中竞价销售清单内容还应包括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以及生产产地等信息。交易委托方要根据自身实际出(入
5、)库能力合理安排竞价交易批次、标的数量,确保竞价交易成交后业务正常运行。第十二条会员须在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且会员电子密钥、CA证书和会员账号年审时间均处于有效期内,方可参与竞价交易。第十三条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经核实后,交易中心有权将违约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同时,违约方不得再参与原违约标的竞价交易。第四章交易时间和地点第十四条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交易地点为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交易时间、地点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通知。第十五条因公共网络故障或远程交易服务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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