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2027年)(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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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甘肃因生态脆弱而贫困,因水资源短缺而掉队。水兴则省兴,水兴则万物兴。为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
2、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以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为抓手,以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细化实化节水控水举措,开展全流域、全行业、全过程深度节水控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有多少汤泡多少馍”,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城、地、人、产、
3、绿的规模、结构、布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节水意识不强、节水措施不力、用水结构不优、节水动力不足、水价水权改革不深入等问题,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补齐短板弱项。聚焦严重缺水区、水资源过度开发区、地下水超采区、水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瞄准农业灌溉、高耗水工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节水行动,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状况,分区域、分行业探索实施不同类型的节水方式,加快完善节水基础设施建设,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坚持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健全节水政策制度体系,强化约束与激励措施,积极借鉴、大胆探索一批节水新
4、模式,增强节水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发挥政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节水服务市场。(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20.9亿立方米以内,石羊河、黑河等重点流域超采区地下水位下降趋势缓解,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3%、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5.2亿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4%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全社会节水、惜水、爱水意识进一步增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
5、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管控指标范围内,石羊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定额管理体系和用水权交易体系,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节水型社会全面建成。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严格用水总量约束。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体系,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体系。各地地表水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明确的可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地下水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发展布局,合理确
6、定市(州)、县(市、区)城市发展、现代产业、农田灌溉、生态景观等规模和开发利用强度。加强对规模以上单位用水总量指标的控制,实现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全覆盖。(二)坚持用水强度管控。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健全省、市、县三级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载体建设、考核监督等方面加强定额约束。开展超定额用水核查行动,督促超用水定额单位采取节水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工业用水领域率先开展水效对标达标,加强农业、生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效率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成效评估及复核评价,加快推进石羊河、黑
7、河等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严格水功能区达标管理,逐级明确国控、区控断面水质目标,严守水环境质量底线。(三)强化用水全程监管。对工业、农业、能源等涉水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已审批的相关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或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
8、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的重要依据,对水资源论证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水资源超载区,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临界超载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严格落实节水评价和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用水统计,积极推进用水审计。(四)严格取水监测计量。强化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监管,制定取水口计量设施安装计划,有序推进取水口计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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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关于 深入 推进 节水 社会 建设 指导 意见 2023 20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