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全文及协议书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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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可以现金方式或按相关规定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存储;选择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以现金方式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2、方式替代存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以下项目适用工资保证金制度:(一)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能源)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二)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农田建设项目;(三)机场、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四)旅游行业工程项目;(五)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七)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使用、补足、返还等具体管理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或该项目先开工的地区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
4、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及减免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按以下比例存储:(一)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2.0%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按1.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在前款的基础上,存储比例下浮0.5%。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
5、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定期将信息通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其建设项目已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以下比例予以减免:(一)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免70%;(二)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良好的,减免80%;(三)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优秀的,减免9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
6、且按要求落实前款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前款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后,如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数额的2倍存储工资保证金(含之前已存储的数额)。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附件1)后,可在全省任一市县符合相关规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一次性存入4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其新建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如数退回原存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
7、诉讼的除外)。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与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3)o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将协议书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查;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将协议书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其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附件4)。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实行网上审核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应通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点击访问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申报存储、减免和退还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经办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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