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7号)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的困难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救助,是指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由救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该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坚持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家庭可以提供一次救助
2、。二、困难救助的使用(一)困难救助的申请条件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1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2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3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4 .其他特殊情形。(二)困难救助的标准困难救助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1 .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的,救助标准如下:(1)受害人死亡、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或损失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困难救助;(2)受害人被鉴定为二级至四级伤残或损失达150万元及
3、以上、但不足2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困难救助;(3)受害人被鉴定为五级至七级伤残或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困难救助;(4)受害人被鉴定为八级至十级伤残或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救助。2 .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80%掌握;受害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60%掌握;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30%掌握。三、困难救助的办理(一)歆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诉讼的
4、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当事人需要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确有困难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办案机关记录在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材料;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银行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 .受害人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或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4 .受害人家庭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相关证明
5、材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出具的其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审定。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属于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商议审定,商议过程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四)反馈。办案机关经审定予以救助的,应当及时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案机关经审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五)发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道路交通 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困难 实施 暂行办法 全文 附表 解读